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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商品进入加拿大市场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3-07-08 |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责编:

 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现状 
  加拿大参与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 加拿大自1970年6月26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1925年6月12日起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签署国。1995年1月1日起,加拿大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义务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加拿大和欧盟于2003年9月16日就葡萄酒和烈酒饮料的贸易签订了一个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协定。 
  该国内法律框架 加拿大没有制订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规,目前使用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 
  《1985年商标法》(Trademarks Act of 1985),1996年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该法),该法包括证明商标和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条款。该法中的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加拿大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更为有限,仅仅涉及葡萄酒和烈酒。 
  具体条款总结 所有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证明商标获得保护。证明商标是指可以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达到特定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与不具有该特定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特点或者质量、生产这类商品的一类人、产品生产的地区。 
  地理标志的申请应当提交至商标注册机构。应当设有商标注册员,由总署的行政长官任命(第63.1条)。 
  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指标示出葡萄酒和烈酒来源于WTO某成员地域内,或者来源于改地域的某个地区或地方,而该葡萄酒和烈酒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该法第2部分,第T-13章)。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仅限于那些WTO成员的准据法保护且官方承认的地理标志。 
  根据该法,对葡萄酒和烈酒的保护,一旦获得注册,他人就不能使用该葡萄酒和烈酒的名称,既不能伴有“型”、“式”、“类”、“产于”(“type”, “style”, “similar”, “as produced in”)等词语使用,也不能使用该名称的译本(该法第11.14和11.15条)。 
  商标法第11.18款包括葡萄酒和烈酒通用名称的清单。 
  基于加拿大和欧盟2003年签订的双边协定,一些之前被认为是通用名称的葡萄酒和烈酒的名称,现在已从该清单剔除。根据加拿大和欧盟之间的协定,加拿大将21个欧盟葡萄酒名称分类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将分3个阶段逐步终止: 
  截至2013年12月31日,Chablis, Champagne, Port/Porto and Sherry; 
  截至2008年12月31日,Bourgogne/Burgundy, Rhin/Rhine, Sauterne/Sauternes; 
  协定生效之时,Bordeaux, Chianti, Claret, Madeira, Malaga, Marsala, Medoc/Médoc, and Mosel/Moselle (协定第12.1条). 
  协定生效2年内对于欧盟一些烈酒名称,如Grappa, Ouzo, J?gertee/Jagertee/ Jagatee, Korn/Kornbrand and Pacharan等,其“通用”的状态已经终结。 
  申请的形式要求 商标法规定申请书必须包括(第30条): 
  申请人的姓名的地址; 
  商标图样,除非该商标仅有字或词构成; 
  对于证明商标,要指明商标使用的特定标准,同时对申请人并未参与证明商标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租赁或者出租,以及相关服务的履行等行为作出声明; 
  对使用特定商标的意图以及如何使用作出声明,或者是对在加拿大的首次使用日期作出声明,二者皆可; 
  需提交的相关文件 特定情形中,注册员会要求“以宣誓书或者法定声明的方式确立他认为可以信赖的条件,包括商标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时间长短等”来提供证据(该法第31条)。 
  特殊情形下,注册员还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该法第32条)。 
  负责注册的行政管理机构 工业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 
  费用 申请费用:如果是在线向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或者费用的,则须通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网站交纳$ 250 (~€174),其他情形下则须交纳$ 300 (~€209); 
  注册费用:$ 200 (~€139); 
  其他程序可能还会交纳额外费用,如注册修改、转让、续展等; 
  根据该法第38(1)款提出异议的:$ 750 (~€524); 
  根据该法第11.13(1)款提出反对意见的:$ 1000 (~€699); 
  续展费用:$ 350 (~€246)。 
  诉讼费用:行政程序为$1375 至$1727 (€961至€1200),在商标局提起的异议程序可能花费$5000至$25000,或者更多(€3525至€17627)。 
  时间框架 注册:该法没有规定最后期限。 
  保护 注册商标期限为15年,在交纳有关费用之后可以续展同样期限(该法第46.1条)。 
  中加贸易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年,中加双边贸易总额为371亿美元,同比增长24.8%。其中,中国对加拿大出口222.2亿美元,同比增长25.7%;自加拿大进口148.9亿美元,同比增长23.5%。中方顺差73.3亿美元。 
  中国对加拿大出口的主要商品是:机器机械零件、电机电气设备、家具寝具、非针织服装及衣着附件、针织服装及衣着附件、钢铁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等;自加拿大进口的产品主要有含油子仁及果实、木浆及回收纸、矿砂、电机电气设备、机械、矿物燃料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中国公司在加拿大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000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642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加拿大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1.2亿美元。2010年,加拿大对华投资项目390个,实际使用金额6.4亿美元。 
  加拿大涉及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贸易的管理规定 
  关税制度 加拿大海关及关税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和《海关关税法》。目前实行的《海关法》于1986年第二次修订通过,主要规定了加拿大海关的职责和相应程序,包括关税的计算、关税的减免及补偿、关税的执行等相关条款;《海关关税法》于1997年通过,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参加的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条约或协定、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授权内阁在财政部长或贸易部长的建议下,发布、制定、修改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海关进口税则、关税待遇规则、特别或紧急保障措施及关税减免等规定。 
  目前,加拿大实行的进口关税种类主要是最惠国关税和优惠关税。对中国适用最惠国关税。优惠关税中最主要的是普遍优惠关税,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关税、对加勒比海联邦国家关税、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关税、对美国关税、对墨西哥关税、对智利关税、对哥斯达黎加关税等协定关税。 
  2010年1月28日,加拿大发布第10181号海关备忘录,更新了受关税配额管制的相关农产品列表,以及如何获得配额许可等相关信息。 
  2010年5月7日,加拿大发布第10010号海关通告,宣布自2010年3月5日起,取消部分羊毛纤维的最高进口海关关税。 
  进口管理制度 加拿大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法律是:《进出口许可法》、《出口法》、《出口发展法》、《特别进口措施法》、《国际贸易法庭法》以及《进口许可证规定》等。 
  外交国贸部是加拿大进出口的主要管理部门。《进出口许可法》于1999年最新修订通过。该法授权加拿大内阁针对一些有战略意义的或其他同加拿大或国际社会的安全、环保、经济贸易秩序相关的产品以及其他货物,进行监控,并对其进口和出口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取得必要的许可证。加拿大贸易监控与技术壁垒局负责该法规的具体执行与管理。 
  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由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负责对《进口控制清单》中的产品签发进口许可和证明。目前加拿大《进口控制清单》中所列的产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农产品、武器及军需品、纺织品及服装、钢铁产品。其中,农产品主要包含鸡肉、牛肉、蛋类、奶制品、小麦制品等,钢铁产品包括碳钢及特种钢。 
  加拿大对进口小麦要求进行品种登记。在2008年8月1日,加拿大取消了部分品种控制要求,不再要求每种登记注册的谷物按照原来的KVD(KernelVisualDistin guishability)要求做到在视觉上有所区分。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加强受土壤污染货物的进口规定 2010年2月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第CN10001号海关通告称,将加强受土壤污染货物的进口程序。该通告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到达加拿大边境的不合要求货物,即受土壤污染的货物,将被限制在边境服务署的监管区。如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运输途中不发生土壤掉落的风险、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具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认可的移动式冲洗设施),货物将在现场进行清洁。如果不具备相应条件,按照《植物保护法》和《动物健康法》的有关规定,受土壤污染的货物将被拒绝进入加拿大,清洁或移出加拿大的费用将由进口商承担。 
  自2010年2月1日起,给予12个月的执行过渡期,到2011年将全面正式实施该强化措施。该过渡期将使相关产业有机会调整业务,确保到达加拿大的货物清洁,无土壤。 
  加拿大制定水生动物进口新规 2010年1月6日,加拿大发布通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拟修订动物卫生法规和需报告疾病法规,以实施一项国家水生动物卫生计划。该法规拟增加水生动物及其相关疫病具体章节;描述了防止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的疫病传入或扩散的控制措施(进口许可);要求在被列明的疾病出现时,须向CFIA 报告;CFIA 须采取控制措施,阻止这些疾病传入或扩散。 
  此前,加拿大没有一项全面的保护国内动物免受严重疾病传入和扩散威胁的国家计划。在此之前的法规对野生和养殖鲑鱼(鲑鱼和鳟鱼)的进口及在省内和省际间的调运作了规定,但在联邦层面对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和长须鲸的进口或调运则没有相应的疾病控制措施。 
  该通报已于2010年12月22日生效。 
  加拿大拟对非联邦注册类进口食品采取管制措施 2010年10月,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表示,正在拟定新的提案,对非联邦注册类(NFRS)进口食品实施监管,加强加拿大在售的NFRS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非联邦注册类产品占据了加拿大食品市场约70%的份额。产品包括烘焙食品、鸡蛋、点心、糖果、奶酪、蔬菜、鱼类和肉类等。 
  新的提案包括两部分:通则部分关于食品安全以及进口食品(IFS)产品持有记录;规定加拿大IFS进口商必须持有许可证。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鱼类进口检验计划规定,用于商业销售的鱼类及海产品的进口商必须持有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颁发的鱼类进口许可证或质量管理计划进口许可证。 
  对于从未将鱼类及海产品出口至加拿大的加工商来说,其产品的检验率需为100%,首批鱼产品中的每个包装件都需要进行抽样检验。进口鱼类产品的检验频率根据历史纪录,从2%(对所有批次的非卫生与安全分析,如标签分析)到最高5%不等(卫生与安全分析,如汞残留及农药残留分析)。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某种产品或某个原产国的产品有问题,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将提高检验率至100%。如果某批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加拿大要求,而且产品同进口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则该整批产品将被退回或销毁。另外,该外国出口加工商将被列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进口预警名单,且该出口加工商之后的产品都需要100%检验,直到连续4批样品通过检测符合加拿大要求为止。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出口加拿大对策分析 
  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的农产品。中国是加拿大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并于2009年超过日本成为加第三大出口市场。中国对加出口的主要商品有: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便携电脑、钢材、家具、鞋类、塑料制品等。中国从加进口主要为粮食、化肥、纸浆和机电产品等。可见,中加贸易中,无论是中国对加拿大的出口,还是中国从加拿大的进口,地理标志产品都只有极少的份额。这一方面表明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加拿大的销售现状成绩不佳,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加拿大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了解加拿大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加拿大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相对简单,但加拿大进口管理中很多规定会涉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进入,比如卫生、植物、环境安全等方面经常会有一些新的规定。因此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加拿大时,应当及时了解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准备。 
  利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名称 加拿大只有商标法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申请、公告等都有专门的规定。中国葡萄酒和烈酒类地理标志进入加拿大市场,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但其他类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加拿大只能用一般商标进行申请以获得保护。 
  加强中加地理标志保护及贸易合作 中加贸易近年来发展迅速,中国和加拿大也都将对方作为重要的的贸易伙伴进行交流和合作。多年来,中国有大量的移民生活在加拿大,中国的传统文化包括饮食文化也正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加拿大。加拿大中国移民也客观上开拓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加拿大的市场。 
  中加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存在很好的互补性。加拿大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葡萄酒,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的冰酒。目前,加拿大冰酒在中国大陆市场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不错的销售业绩。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加拿大市场则比较分散,目前还局限在加拿大的华人生活和市场中。因此,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加拿大市场的开拓和发展应当依托在加华人,向其他地方扩展。同样,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加拿大也一定要大力宣传自己的产品特色和丰富文化内涵。产品销售,文化先行,这一点,对于有着丰富文化内涵的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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