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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16 | 来源:农机通 | 责编: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字〔2012〕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省农机化管理局制订了《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本辖区媒体或有关网站公告。
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申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请根据各地农机需求和农机销售实际择优选择,每个市县辖区的经销商一般不超过3家(原则上不少于2家),海口、三亚、儋州等农机需求和销售量较大的市县可适当增加1—2家,工程类(经营喷滴灌节水设备、设施大棚、简易冷库等)经销商以及注册地在海口市面向全省销售农机具的经销商可不受上述名额限制。请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和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按照《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做好经销商申报工作,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农机化管理局。
海南省农业厅
2012年12月29日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参与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农机经销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海南省内农机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经销商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海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由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实行资格确认制度,按经营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经销商分为经营农机具类经销商和经营喷滴灌节水设备、田头简易冷库、设施大棚等业务的工程建设类经销商两大类。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自主约定,自行承担经营、经销责任,自行承担资金(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风险。
第六条 经营农机具类经销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质条件:
(一)经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万元(经营补贴产品单价3000元以下的农机具类经销商,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营补贴产品单价3000元以下的农机具类经销商,其营业、仓储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五)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六)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第七条 工程建设类经销商除了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喷滴灌节水设备、田头简易冷库、设施大棚等相关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的能力,且有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同类型工程的经历。
第八条 经销商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并依据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一)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自主推荐经销商,并向海南省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授权经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
(二)农机经销企业提出申请。农机经销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申报书》。
(三)农机管理部门调查评审。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农机经销企业申请后,牵头组织农业(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经过调查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四)省农业厅统一审批公布。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经审核备案后由海南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农民等补贴对象自主选择。
第九条 申报经销商资格应当提供以下列资料、凭证:
(一)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申报书;
(二)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田头简易冷库、设施大棚等相关工程经历证明材料(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用户意见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销商不予确认:
(一)申报信息不真实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被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海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第十二条 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自觉接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出具“三包”凭证,对其经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并承担国家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四条 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或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第十五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进出货台账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档案资料、财务凭证等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主动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喷印补贴机具编号,依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按时结算补贴资金,积极开展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技能培训、安全教育等。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要求及时整改: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收回“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