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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开展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13-07-16 | 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 责编:

在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再度明确国家将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中,首次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的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在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再度明确国家将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中,首次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的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要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并提出了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两个不低于”目标。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分析人士指出,这些意见的提出,主要在于促进三方面问题的解决,一是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全覆盖,二是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现代化,三是加强涉农金融服务的改革创新,特别是融资担保方式的创新。

  评论:找准症结全面解决农机信贷难问题

  长期以来,购买农机贷款难的问题一直存在,其中最大的难题就在于无法用农机具直接抵押担保进行贷款,这一难题甚至成为了许多农机手特别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扩大发展的“拦路虎”。如今的农机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农村传统的熟人借贷方式已不能满足其需求,必然需要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但是他们却往往因为拿不出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而无法进行融资。对农机合作社来说,最大的资产就是大量的农机具,可作为抵押物的也只有农机具。作为生产资料的农机具太过特殊,风险难以控制,处置又过于繁琐,种种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只得对其采取拒绝的态度。今年以来,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纷纷与金融机构就信贷金融服务等进行合作,尽可能地解决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模式改革带来的农民筹资难的问题。

  记者发现,多数地区在解决农机贷款担保方式的问题上都尽可能地绕过农机具抵押贷款方式,而是创新性地采取了其他的担保方式,如江苏省是试点采取由财政基金、风险准备金、互助保证金等按一定比例组成共同基金,合作社参加基金后,借款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或者采取银行联保、农机合作社相互联保。福建省对资金需求量较小的客户,推广小额信用和联保等免抵押贷款,另外还利用农民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渠道,对贷款本息能够被补贴全额覆盖的,直接采用补贴收益权质押免除其他担保,对无法全额覆盖的,采用组合担保方式,即“补贴收益权质押+第三方保证”或“补贴收益权质押+抵质押”。

  这些信贷产品的创新尝试,极大地缓解了农民购买农机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非常显着的意义。然而,面对农机作业季节性强、农业生产周期长等农机信贷必须面对的现实,这些创新还只是开始。如何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周期,最大限度方便于民还需要农机化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

  因此,继央行增加再贴现额度120亿元用于支持小微和“三农”信贷后,国务院出台支持意见的政策利好无疑更为巨大。特别是将宏观政策细化到了信贷担保方式的创新上,犹如打蛇掐七寸,直指问题症结所在,这不仅使得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更具可操作性,也使我们看到了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解决农机信贷难问题有了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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