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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草甘膦(双甘膦)企业环保核查申请结束

发布时间:2013-08-09 | 来源:戴宝江 | 责编: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第一批草甘膦(双甘膦)企业的环保核查申请工作已经于7月30日结束。9月30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将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环保部,环保部将于12月底前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这次环保核查是由行业内龙头企业推动,得到了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国家环保部有关部门的支持。我国有草甘膦生产企业近200家,总产能超过100万吨/年。2012年总产量逾40万吨/年,约占世界总产量50%,出口实物量55.83万吨,其中原药出口量22.25万吨。目前国内草甘膦生产企业近200家,产能严重过剩,企业间恶性竞争严重。部分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降低生产成本,致使草甘膦行业出现了事实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草甘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国家环保部决定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鼓励先进企业,抑制落后企业,规范企业竞争。

  这次核查的程序,第一个环节是企业自查。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可对照《指南》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个环节是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核查初审。初审以日常环保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对照《指南》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经初审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环保部,同时抄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对初审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个环节是环境保护部复核并发布公告。环保部对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环保部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复查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这次核查的内容,一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具体查如下七个方面:(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重点是未批先建、审批级别、久试不验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环保验收意见中的要求是否逐一得到落实等。(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重点是COD、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各项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尤其是地方要求的特征污染物。(3)达标排放情况。环保治理工艺技术是否可行,环保设施是否齐全并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是否执行了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计划。是否按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续的在线监测数据等。固体废物是否规范收集、贮存(暂存)、转移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重点查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处置合同、危废转移联单。(4)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5)实施清洁生产情况。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是否通过评估验收;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披露企业环保信息。(6)环境违法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是否因环境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存在对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且尚未解决。(7)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设施、物资是否齐备,是否定期培训和演练等。

  二是环境治理设施情况,具体查如下六个方面:(1)废气回收和治理设施。甘氨酸工艺草甘膦生产企业是否建有氯甲烷、甲醇、三乙胺、甲缩醛等回收利用装置;IDA工艺草甘膦生产企业是否建有氨或氢回收利用装置,含甲醛、氨、氯化氢等污染物尾气是否建有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2)废水治理设施。企业是否建有物化除磷、生化处理等废水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等。(3)母液回收处理装置。企业是否建有和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双甘膦、草甘膦母液回收处理装置(回收氯化钠和磷资源)。(4)固体废物贮存(暂存)场所和处理、处置设施。各类废液、废渣等固体废物(包括草甘膦母液、废水处理产生的含磷污泥、废活性炭、农药包装物等)是否按照环保标准规范贮存(暂存);使用自有焚烧炉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的,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采取其他方式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是否符合相关环保管理要求;母液是否违规被用于生产草甘膦水剂等。(5)公用及辅助设施。燃煤锅炉是否建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锅炉灰渣是否得到合理处置;事故水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应急物资等环境风险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齐全。(6)过程污染控制情况。甘氨酸法原药收率不低于70%;IDA法原药收率不低于75%;磷元素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氯化钠回收率不低于85%。

  本次核查的主要特点:一是环境管理与污染治理设施并重,二是突出过程控制,注重环保设施;三是强调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四是注重污染控制措施能力建设。业内人士期待,环保核查能够倡导责任关怀的理念,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促进草甘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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