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报讯 (特约记者 王若群)近日,山西大同县人民法院对大同县人白某违法倾倒农药废液导致周边地域及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案做出判决:白某因污染环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大同首例因污染环境被判刑的案件。
2012年9月,36岁的大同县人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自己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于2011年11月26日、12月1日两次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从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农药厂装载26吨废液,拉至大同市境内,将其中的19吨废液倾倒在大同县巨乐乡西关村东南301省道的桥涵下,将余下7吨废液倾倒在大同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井。至此,当地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案找到了犯罪嫌疑人。随后,白某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并被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据了解,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污染环境罪,于5月27日向大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两次所倒废液为危险废液,经省环境科学院评估,对倾倒地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白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