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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0 | 来源: | 责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3.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4.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5.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
 
 6.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
 
 7.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二、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指导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指导,确保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改革顺利开展。
 
 (一)认真做好宣传培训。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变化较大,各地要组织开展《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的宣传培训,明确肥料登记审批的新标准,熟悉肥料登记申报的新程序,规范操作。同时,指导企业开展田间试验等相关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肥料田间试验报告。
 
 (二)细致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按原程序提交肥料登记申请材料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经完成省级初审,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原材料继续有效,但要将材料报送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并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在此期间,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交肥料样品或者提交肥料登记相应需要的报告。如提交样品,需按原审批程序安排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审。9月6日之后申请肥料登记的,需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及时发布肥料登记信息。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将本省肥料登记审批情况按月报送我部,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本省肥料登记信息。同时,积极探索网上审批技术,科学设定审批流程,逐步实现肥料登记全程网上审批。
 
 (四)切实加强肥料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职履责,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的权益。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并汇总报送我部,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经核实存在质量等问题的已登记肥料产品,执法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情况报送肥料登记证发证机关。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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