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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8 | 来源: | 责编: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川农函〔2019〕4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35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22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通报中标称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批号:171102,含量为标示量的93.8%,检出氨基比林46.351mg/ml)以及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四黄止痢颗粒(批号:171001和180301,含量均为0),企业所在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要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我省的重点监控企业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限期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和整改报告,并将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以便上报农业农村部。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

  三、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产品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分析查找原因、扎实整改以确保产品质量,经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各地要在经营使用环节加强查处。特别是通报中在我省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其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要加强假劣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厅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

  五、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尤其要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六、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证养殖环节用药安全。广大养殖者要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应用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网站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等。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七、各地要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王海波,传真028-85555711,邮箱:scsyywk@163.com)。省厅将审核全省汇总情况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抽检通报”栏中下载农牧发〔2019〕1号文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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