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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应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的试点示范

发布时间:2013-03-04 | 来源:中国网 | 责编:

  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 曹林奎
  目前,我国农业土地规模经营被看成是提高现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比较效益的根本途径。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进展不快,主要原因是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今后在继续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基础上,应重点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其中,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公司+基地”经营机制亟待规范
  “公司+农户”的由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一些问题。这种经营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农业企业行为,而非合作经济形式。它客观上有利于农户销售农产品,但是,由于公司和农户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公司+农户”运作模式主要是“租地经营”。农户在此类经营形式中失去了自己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同时,农户自己不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农户只在农忙期间或者公司缺劳力的时候,才有机会去公司基地务工。因此,与其说这是一种“公司+农户”的经营形式,而不如说它是一种“公司+基地”的经营形式。
  今后,“公司+基地”作为我国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还将在相当时期内继续存在和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规范“公司+基地”模式的运作机制。龙头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的资本、科技、加工和营销等优势,处理好公司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而不是长期依靠政府的扶持和补贴。通过从事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使农业有更长的产业链,使农产品有更大的增值,并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近年来,我国在“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基础上,开始提倡“农民合作社+农户”这种经营形式。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不断向外转移,因此,我国将来的农户会越来越少,农户经营的规模会越来越大。我国每个农户的这种独立的集约化经营形式,就可以看成是一种家庭农场。因此,“农民合作社+农户”这种经营形式,就可以看成是一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
  我国各地开展了大量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的实践,如上海市松江区试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自2007年率先探索发展种粮家庭农场以来,松江区的家庭农场已有1206户,经营面积13.66万亩,覆盖全区80%的粮田。推广家庭农场后,全区水稻亩产572公斤,比之前增加21公斤。规模化经营更易推广用地与养地相结合技术,去年粮田土壤有机质比2007年增加23%。种养结合型的家庭农场一般农户每年在承包100亩左右粮田基础上,再在一年里养殖出栏1200多头猪,粮田化肥使用量(折纯氮)可减少30%。因此,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既稳定了粮食和生猪生产,保护了耕地并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又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了农业专业化生产水平。
  推进由“农户制”向“农场制”转变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有一个适度规模问题,不是规模愈大愈好。种植业、养殖业有不同的适度规模,而种植业内部(种植园艺作物或种植粮食作物等)、养殖业内部(养猪或养奶牛等)也有不同的适度规模。
  我国现代农业园区应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的试点和示范工作,研究和探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模式的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和试点我国农业经营制度改革,推进由“农户制”向“农场制”的转变。我国农业长期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为市场的主体,此外,我国在很多地区不断推广的“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也是农户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农场制就是以“土地出租者——农场主——农业工人”为典型结构,以土地适当集中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为典型手段,以谋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在城乡社会化和市场一体化背景下开展竞争性商品生产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因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就是农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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