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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08 | 来源:东北网 | 责编:
东北网北京3月7日讯(记者 孙晓锐)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世纪80年代初,借鉴农村改革成功经验,逐步建立起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体制保障。全国政协委员赵雨森指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既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国有农场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引导、支持和保护下,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到2011年末,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5万多家、覆盖全国91%的村和17%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创新农村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赵雨森认为,垦区国有农场从2007年开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由于国家上位法规的适用范围没有包含国有农场,致使垦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受到制约。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二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政策落实不到位;三是在教育培训、信息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支持和服务不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赵雨森说,这是党中央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借鉴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和成功做法,为新时期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定的改革方向。
赵雨森建议:要明确垦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建议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时,明确农垦系统农工(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享有与地方农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国家惠农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农垦系统农工(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落实农业财政项目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垦系统各类农工(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改善信贷支持环境。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垦系统农工(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将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之一,支持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要,破解合作社的融资难题。对专业合作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给予授信额度,合作社根据授信额度申请获得贷款;纳入人才培训范围。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有关要求,将农垦系统农工(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国家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培养合作社带头人,把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