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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4 | 来源: | 责编:
作者:宋逊风|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在全国人大开幕之际,笔者见到了刚刚从海南育种基地风尘仆仆返京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登海种业名誉董事长李登海研究员。
李登海说:“育出新品种太难了!苦点累点都可以克服,最难的是刚选育出的好品种很快就被别人轻而易举地窃取了!侵权事件防不胜防,屡禁不止。”在这次会议上,李登海已提议并会同30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联名建议。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发布近20年之久,当时所确定的品种权保护水平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和我国育种技术、种子产业发展的需求,严重影响了种子企业投资原始育种创新的积极性,制度本身需要内部革新。特别应当指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72个成员国及2个国际组织,均无一例外地通过法律形式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
李登海认为,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品种权保护水平低。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而对繁殖材料在存储、运输、加工等极可能构成侵权的诸环节均未作规定;品种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其收获材料未作规定,对于常规品种和无性繁殖品种,权益人根本无法正常维权。
二是对新培育的品种不区分原始品种与实质性派生品种,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严重损伤了育种者的原始创新动力。
三是品种权受理审批程序复杂,授权缓慢。审理时间一般都超过三年,尤其是申请文件准备、繁殖材料递交、费用缴纳和监控等方面亟需简化。
四是品种权维权举证难。由于缺乏维权与执法途径,对于侵权套牌行为多数按照假种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五是对农民和“自繁自用”没有明确规定。不少企业委托农民代繁代制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导致品种权人难以追究侵权责任。
对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李登海表示,第一应当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其遏制育种剽窃和低水平模仿、修饰育种的乱象,保护原创育种者的利益,鼓励真正的原始创新。二要适度扩大育种者权利举证范围,延长育种者权利保护链条。包括生产、繁殖、销售、种子处理、进出口、储运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保护,使权利人能够多渠道、多环节地监督、发现、围堵侵权行为,搜集侵权证据。三要对“农民”、“自繁自用”等特权明确加以规定,防止某些种子企业假借“农民”的身份,打着“自繁自用”的旗号,肆无忌惮地侵权。四要适当扩大保护期限。对品种权原保护期应延长5年,即规定树木或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五要简化受理、审查、测试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填写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应适当合并优化。合并且提前缴纳申请费、审查费,简化费用监控。同时应将申请人提交繁殖材料的时间提前,尽快安排DUS测试。